One case by case的方式應該是一個辦理活動的方式 -

我很贊同蔡理事長意見,我們是外籍協會不是新住民關協會,做這些非我們本會份内之事。如果只為評鑑應付移民署,乾脆移民署所有新住民活動都由我們外籍協會來接。他們有錢做事應該,我們自己花錢來做功德 ,本人覺得可議。
有人喜歡吃麵包,有人喜歡吃炒飯,有人喜歡牛肉麵,如果硬要要求大家吃一樣的東西,結果未必是正面的。一場1~2萬的活動自己辦即可,5萬的找個2~3家,10萬的活動,找4~5家,依照每場活動所需的經費再來找共同辦理的協會就可以了,有興趣的再來參加就可以了,無需考慮不參加者的意見。